第1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中心内部招标评标评委的监督管理,健全评委库制度,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、公正,提高评标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中心内部招标工作评标评委的资格认定、入库及评委库的组建、使用、管理活动。
第3条 评委库由信息化中心自主组建,实现部门内评委资源共享。评委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4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对其所建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,部门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、干预或者影响评委的具体评标活动。
第5条 入选评委库的人员,必须具备如下条件:
(一)从事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;
(二)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;
(三)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(四)身体健康,能够承担评标工作。
第6条 评委库应当具有符合本办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评委成员组成,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。
第7条 评委入选评委库,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。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,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。
第8条 信息化中心在条件允许情况下,应对入选评委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。
第9条 信息化中心应当为每位入选评委建立档案,详细记载评委评标的具体情况。
第10条 信息化中心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,对每位入选评委进行考核。评委因身体健康、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,停止担任评标评委,并从评委库中除名。
第11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接受招标人聘请,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;
(二)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,提出评审意见,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;
(三)依归获取评审酬金的权利,酬金≦100元;
(四)部门内发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12条 评委负有下列义务:
(一)有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七条和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;
(二)遵守评标工作纪律,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,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,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;
(三)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。
第13条 评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担任评委的资格:
(一)私下接触投标人的;
(二)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;
(三)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;
(四)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;
(五)无正当理由,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。
第14条 评标前(离开标时间不超过6小时),招标人从评委库中根据评标需要评委数量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,评委抽取现场不少于三人,抽取过程要做好记录;评委实行回避制度,项目负责人可以参与评标但不能作为评委;不从部门所组建的评标库中抽取评委的,评标无效。
第15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;信息化中心内部招标评委和评委库管理办公室设在部门综合管理部。
第16条 本办法自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。
信息化中心
2021年5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