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印章的使用范围
1.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包括各类通知、通报、报告、决定、计划、纪要、函件、报表等,代表单位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,与本部门的各类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。
二、印章的使用要求
2.凡单位红头文件、账目款项、重要数字、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本单位的各类合同、项目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,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
3.凡涉及到人、财、物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、报告、申请、便函、介绍信等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盖章,否则,不予盖章。
4.一般报送材料、便函、需加盖公章的,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
5.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。如因特殊需要,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。公章带出期间,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,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。
6.对一些行文不规范(字迹潦草、有明显涂、改痕迹、表达不清、落款单位不明)的文档,拒绝加盖印章。
7.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。严禁在空白的纸张、表格、信函、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用章。严禁填盖空白合同、协议、证明及介绍信,如遇特殊情况,必须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
8.凡是加盖部门公章的材料,公章保管人应复印存档。
9.有下列情况,公章必须停用:单位名称变动;公章使用损坏;公章遗失或被盗,声明作废。
三、印章的保管
10.本单位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,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。
11.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,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,严禁擅自携带外出。
12.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,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,以免贻误工作;公章专管员外出,移交公章时,需由主要负责人同意。
13.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,使用中达到干净、字迹清晰、色调鲜艳。
四、附 则
14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于信息化中心。
信息化中心
2021年9月10日